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SM-113-台聲-238-2024111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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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8號 聲 明 人 陳振昌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01年9月17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4793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 抗告(再抗告)。本件聲明人陳振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既經本院以101年 度台上字第4793號判決予以駁回。則聲明人復提出書狀以「刑事 聲明疑義」為名向本院聲明不服,且所陳累犯加重規定與行刑累 進處遇問題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得以聲明疑義之規定, 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