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SM-113-台聲-239-2024111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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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9號 聲 明 人 李文傑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 1年3月17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聲 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 聲請。本件聲明人李文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駁回其第二審上訴判決,提起上訴,既經本院以111 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判決予以駁回。則聲明人復提出「聲請狀」 向本院聲明不服,且聲請停止執行及聲明異議,均為法所不許, 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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