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SM-113-台聲-240-2024111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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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40號 聲 明 人 張家興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公司法等罪定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10月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748號),聲 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 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張家興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92號裁 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48號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裁定後,復提出「陳情書」,對本院裁定聲明 不服,自為法所不許。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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