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SM-113-台聲-241-20241121-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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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41號 聲 明 人 宋源錠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2年3月16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32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宋源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32號判決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後 ,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