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SM-113-台聲-243-20241121-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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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43號 聲 明 人 蕭富升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 民國112年12月25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56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至於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者,係指在主文實際諭知應執行刑之裁定法院。因此,當事人不服科刑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上級法院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者,該上級法院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二、本件聲明人蕭富升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5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聲明人提起抗告,因逾法定期間,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又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62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有上開裁定及聲明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依首揭說明,本院並非諭知應執行刑之裁定法院,聲明人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對原審法院前揭裁定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