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SM-113-台聲-247-20241121-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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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胡清誥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4月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573號),聲 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再審係對於確定判決以其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法院就該案件 重新審判之救濟方法。本件聲請人胡清誥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350號判決,提 起第三審上訴,因已逾上訴期間,經該院裁定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嗣聲請人就該駁回裁定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 第573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此項程序上之裁定,對 原第二審所為聲請人有罪之判決,其在實體上如何取捨證據所認 定之事實,是否有違法不當,並未加以審查,是指摘原確定判決 認定事實錯誤,非可就本院此項裁定聲請再審所能救濟,聲請人 仍就本院裁定聲請再審,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本件聲請既 不合法,顯無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蔡廣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