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罪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SM-113-台聲-251-20241127-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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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1號 聲 明 人 林文生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 月16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415號),聲明不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文生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經本 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以「 刑事申明異議抗告書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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