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罪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SM-113-台聲-251-20241127-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1號 聲 明 人 林文生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 月16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415號),聲明不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文生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經本 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以「 刑事申明異議抗告書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