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SM-113-台聲-252-20241128-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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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2號 聲 明 人 吳偉欽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 院113年10月9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738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偉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261號駁回 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以113 年度台抗字第1738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後,復具「最高法院 刑事裁定」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 至其所指聲請憲法審查一事,應自行依法定程序為之,且此不屬 本院之職權,附此指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