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SM-113-台聲-254-20241128-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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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4號 聲 明 人 李世明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案件,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76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李世明因家暴殺人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駁回 其聲請。聲明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 復具狀聲明不服(書狀名稱記載為「刑事聲請異議狀」),殊為 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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