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SM-113-台聲-256-20241204-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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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6號 聲 明 人 游富清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7月3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210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游富清因違反森林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05號裁定,就有期徒刑 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聲明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 起抗告,經本院裁定抗告駁回後,復具(聲明異議聲請)狀聲明 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