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SM-113-台聲-257-20241128-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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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羅吉章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 ,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 第22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再審係就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是聲請再審 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查: ㈠本件聲請人羅吉章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聲請 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聲再字第32號刑事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及停止刑罰執行而提起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有相關裁定附卷可稽。 ㈡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刑事裁定並非確定之實體判決,揆 諸首揭說明,不得以之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聲請人撰具本件「刑事聲請再審」狀,對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刑事裁定聲請再審,自為法所不許。是本件再審之聲請,應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