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並聲明異議及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SM-113-台聲-258-20241128-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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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8號 聲 明 人 即 聲請 人 鍾權亮 上列聲明人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103年5月22日第三審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 聲明不服並聲明異議及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及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即聲請人鍾權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 刑事聲明異議,暨刑事聲請數罪併罰暨重定應執行刑」狀,聲明 不服並聲明異議及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