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SM-113-台聲-259-20241204-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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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9號 聲 明 人 李永文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抗告案件,對於本 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12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永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 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 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楊力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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