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SM-113-台聲-261-20241128-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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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61號 聲 明 人 吳明利 上列聲明人因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9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646號),聲明 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明利因傷害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無理 由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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