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取財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SM-113-台聲-262-20241225-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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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62號 聲 明 人 黃金龍 上列聲明人因詐欺取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第 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65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金龍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其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以信函否認 犯罪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