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SM-113-台聲-266-20241218-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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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譚富升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108年度上訴字 第63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 第426條第3項前段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該法 第42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譚富升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108年11月20 日108年度上訴字第63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前述說明,應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聲請人對於上開第二審確定判決向 本院聲請再審,自屬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既非 合法,即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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