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SM-113-台聲-267-20241211-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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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67號 聲 明 人 張家鳳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11月14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551號),聲明 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判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 或提起抗告、再抗告方式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張家鳳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以113 年度台上字第4551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 以駁回後,又提出答辯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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