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並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SM-113-台聲-270-20241211-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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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70號 聲 明 人 即 聲請 人 曾錫斌 上列聲明人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 591號),聲明不服並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及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明或聲請。本件聲明人即聲請人曾錫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 第8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聲明人即聲請人不服原裁定 ,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91號)後 ,復具狀聲明不服,並聲請本院就其另犯之傷害罪與上開裁定所 涉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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