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SM-113-台聲-271-20241205-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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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71號 聲 明 人 陳穆寬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31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 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陳穆寬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判 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11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抗告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 服,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