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SM-113-台聲-273-20241225-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73號 聲 明 人 黎杏林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第 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16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黎杏林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其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以「刑事聲 明異議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主辦)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如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