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SM-113-台聲-275-20241225-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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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75號 聲 明 人 周文亮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 字第200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周文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以「刑事再審 引用和解書敘明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