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SM-113-台聲-276-2024121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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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張家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11月14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551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 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且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有同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情形為原因,亦即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張家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667號判決論處罪刑,其不服   該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   4551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 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聲請人對上開本院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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