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聲請移轉管轄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SM-113-台聲-278-2024121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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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陳信宇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15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信宇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015號(下稱系爭案件)審理中,但聲請人戶籍地位於○○市○○區,現又因前案於○○○○○○○○○○執行,倘經借提至北部之看守所,將使分別領有殘障手冊及罹癌之雙親須舟車勞頓至北部接見聲請人,影響渠等健康甚鉅,且聲請人另有案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審理中,倘多次借提恐影響監所執行矯正、教化、輔導等並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爰聲請將系爭案件移轉管轄至臺南地院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該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得依職權或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或再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該條第1項第1款所稱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例如該法院之法官員額不足或有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事由,或因天災、人禍致該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等是。至同條第1項第2款所謂因特別情形,審判恐影響公安等移轉管轄原因,則係指該法院依其環境上之特殊關係,如進行審判,有足以危及公安之虞,或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無法保持公平者而言。 三、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並未說明士林地院何以有法律或事實 上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該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形,徒以其雙親居住在臺南,且其在○○○○○○○○○○執行中,如借提至臺北將影響其接見、矯正並影響雙親之健康為由聲請移轉管轄,與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不合,所為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