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SM-113-台聲-279-20241225-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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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曾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2年8月29日第三審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3496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方法, 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情形外,聲請再審應對確定之實體判決為之。故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當事人對於下級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應為原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而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曾光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496號判決,以其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判決書可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既非合法,即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