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SM-113-台聲-280-20241225-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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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何富美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7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 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何富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624號判決論處罪刑,其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722號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判決可稽。聲請人聲請再審,自應以原審法院前述刑事實體判決作為客體向原審法院為之,始為適法,乃聲請人竟對本院所為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