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SM-113-台聲-283-20241218-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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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83號 聲 明 人 徐浩城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690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徐浩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 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其復具「陳 報」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