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SM-113-台聲-285-20241218-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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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羅建雄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1月11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85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 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羅建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40號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以判決違背法令(其已先接受觀察、勒戒處分,不應論罪)為由,向本院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本件聲請再審既顯不合法,即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之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