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聲請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SM-113-台聲-288-2024121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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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蕭毓賢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蕭毓賢前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11 3年台上字第160號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另犯他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聲請就所犯二案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 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聲請人不依前揭規定請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竟逕向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何信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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