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SM-113-台附-14-20241226-1

字號

台附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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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台附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彭 采 聆 被 上訴 人 黃陳麗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 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 二、本件上訴人彭采聆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原審刑事訴 訟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併提起上訴。關於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被上訴人即被害人黃陳麗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體判決。而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雖非不合法,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審判,依首述規定及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洪于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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