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刑事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SM-113-台附-15-20241017-1

字號

台附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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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台附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張世忠 被 上訴 人 顏玉旻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 度附民上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 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 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 不合法之情形在內。本件上訴人張世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 件,不服原審刑事訴訟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併提起 上訴。關於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經被上訴人顏玉 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體判決。刑 事訴訟部分,則經本院以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 判決駁回。茲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雖非不合 法,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審判,依前揭規定及 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吳冠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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