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SM-113-台非-193-20241128-1

字號

台非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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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非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楊立民 具 保 人 即受裁定人 楊心怡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第一審確 定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29號,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24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壹、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 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是以若裁判尚未確定,法院誤為已確定,而移送檢察官執行,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因其執行不合法,被告自無到案接受執行之義務。倘檢察官傳拘被告及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未果,不能以被告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以下各條之沒入保證金,係因被告於具保人以相當金額具保後逃匿,所給予具保人之制裁,雖與刑法從刑之沒收有別,但此項刑事訴訟法上之沒入裁定,依同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既具有強制執行之名義,自與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有違法得提起非常上訴。二、經查,被告楊立民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18號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月,其於111年7月8日提起上訴,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314號判決駁回,惟被告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533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駁回確定等節,此有上開案卷可稽。惟新北地院誤認被告未提起上訴,而於該案判決尚未確定之111年7月22日,將該案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執行,並不合法;新北地檢署於傳喚、拘提並請具保人楊心怡通知被告到案執行,雖均未果,有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577號卷證可按;然案既未確定,被告自無到案接受執行之義務。新北地院未查,於111年9月27日以111年度聲字第2629號裁定以被告逃匿為由,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依前揭說明,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三、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貳、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沒入保證金,雖與刑法之沒收有別,但此項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沒入裁定,依同法第4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檢察官得據以核發執行命令,而該項執行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即與判決具有相同效力,於裁定確定後,如有違背法令情形,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同法第456條前段規定「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若尚未確定,法院誤為已確定,而移送檢察官執行,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因其執行不合法,被告自無到案接受執行之義務。倘檢察官傳拘被告及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未果,不能以被告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叁、經查:被告楊立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18號判決論處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民國111年7月8日提起上訴,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314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上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533號判決撤銷第二審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駁回上訴,始行確定。有上開判決、案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新北地院於該案判決尚未確定之111年7月21日,將該案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並不合法;該署於傳喚、拘提並請具保人楊心怡通知被告到案執行,雖均未果,有該署111年度執字第6577號案卷可稽;然案件既未判決確定,被告自無到案接受執行之義務。新北地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於111年9月27日以111年度聲字第2629號裁定以被告逃匿為由,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依前揭說明,顯屬違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受裁定之具保人,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以資救濟及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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