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EFFYNE VIDYA AGATHA (中文譯名:方妮)違反洗錢防制法上訴案。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SM-114-台上-1040-20250313-2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 上 訴 人 EFFYNE VIDYA AGATHA(中文譯名:方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3年10月15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3986號,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972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EFFYNE VIDYA AGATHA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其刑事上訴 狀之中文譯本。 理 由 按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 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規定甚明。故當事人不服原 判決所提出之上訴或理由書狀如使用外國文字,應翻譯為我國文 字,始屬合法之程式。本件上訴人EFFYNE VIDYA AGATHA繕具外 國文字所提出之「刑事上訴狀」,於法不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其中文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