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莊鎮源加重詐欺職權公示送達案。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SM-114-台上-1068-20250327-2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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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 上 訴 人 莊鎮源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 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114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 應對上訴人莊鎮源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 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莊鎮源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另案 通緝中,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