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SM-114-台上-1137-2025030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鄭閎倢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12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852號,起訴及追加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744、2897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 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鄭閎倢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 114年1月14日提起上訴,載稱「理由後補」,並未敘述理由,迄 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蔡廣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