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SM-114-台上-1148-20250305-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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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黃文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722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927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黃文錫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 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對上訴人所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同時尚觸犯非法寄藏非制式獵槍罪、非法寄藏子彈罪)量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如何審酌量刑之理由。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稱:原審未詳細審酌上訴人本件犯行之一 切量刑因子,所為量刑衡諸其他類似案件,核屬過苛等語。 四、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範疇。原判決已說明 維持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係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且無違公平正義情形,乃屬刑罰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並未違背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自不得比附援引案情不同之其他個案之量刑,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徒謂:原判決量刑 較之其他個案均為不當等語,經核係對於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難認已符合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本件上訴均不合法律上程式,俱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