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SM-114-台上-1157-20250305-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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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 上 訴 人 李淮紳 原審辯護人 林君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16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48號),由原審辯護人代 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 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 訴人李淮紳上訴意旨,僅以「二審判決顯有諸多違背法令與事實 不符之處,上訴人誠難甘服」等語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 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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