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SM-114-台上-1190-2025030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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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 上 訴 人 陳崇武 選任辯護人 陳冠仁律師 曾元楷律師 丁小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220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447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陳崇武經第一審判決認定有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犯行明確,因而論處上訴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刑,及諭知相關沒收、追徵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已明示僅就刑之部分上訴(見原審卷第15、62、63頁),經原審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已詳述其憑以裁量之依據及理由。 三、累犯之加重,係因行為人之刑罰反應力薄弱,須再延長其矯 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法院應依個案犯罪情節,具體審酌行為人犯罪之一切情狀暨所應負擔之罪責,裁量有無加重其刑之必要;而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指其犯罪情狀確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即有其適用,是以前者重在社會防衛之需求,後者則在判斷有無情輕法重,所應審酌之情節,尚有不同。而累犯有無加重其刑之必要,及是否援引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均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果其裁量權之行使未見有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原判決業已敘明考量上訴人曾因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 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卻仍未戒慎其行,反無視法律嚴厲禁制,再為本案犯行,足徵並未真正悛悔改過,而有特別惡性,因認其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依本案所犯情節,亦查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規定,予以加重其刑;又審酌上訴人雖為取得報酬而非法從事一般廢棄物之清理,惟上訴人所清理者尚非嚴重汙染環境之廢棄物,且非法清理廢棄物之數量非鉅,與大型、長期非法營運者,抑或清運有毒廢棄物者之行為態樣及惡性相比,其可非難性程度應屬較低;況上訴人係將一般廢棄物丟棄在環保局之垃圾車內,與恣意將廢棄物傾倒棄置於他人或國有土地上之情形亦屬有別,因認上訴人之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經依上開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縱量處最低法定刑,仍嫌情輕法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其刑等旨,尚無濫用裁量權限情形之違法情事可指。上訴意旨猶謂原判決先認定上訴人有特別惡性,又認定其可非難性程度較低,其理由應有矛盾云云,顯係未明上述規定之立法意旨,對原判決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刑罰減輕事實之存否,亦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認定之範疇 ,倘法院已為相當之證據調查,並詳述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而不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原判決復載敘上訴人於本案行為時,年滿46歲,已自承國中 畢業,從事粗工,足見有相當之工作經驗及社會閱歷,復自承曾明知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第46條第4款規定,且有認真去考廢棄物清理執照等語,自不得以不知法律為由,即脫免相關之法律責任,又上訴人明知其未依規定取得許可文件,於傾倒廢棄物之前,未先釐清其行為之適法性,即擅自從事廢棄物之清理業務,難認有何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事,無適用刑法第16條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等旨,並無違反經驗法則或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仍持自我之說詞,謂上訴人並未通過考試,對廢棄物清理法之知識未足,且依社會通念,亦無從期待其傾倒廢棄物,會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上訴人若知違法,何需花費雇工請人載運本案廢棄物云云,指摘原判決違誤,核係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並已於理由內說明的事項,漫事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的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五、綜上,本件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蔡廣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