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SM-114-台上-1207-20250313-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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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 上 訴 人 鄭閎倢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12月24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049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168、23874號,109年度少 連偵字第1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 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鄭閎倢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 114年1月17日提起上訴,載稱「聲請理由後補」,並未敘述理由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依上開規 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蔡廣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