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SM-114-台上-1208-20250313-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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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 上 訴 人 吳家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683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 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吳家宏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提起上訴,載稱「上訴理由另具狀補陳」,並 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 ,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蔡廣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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