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SM-114-台上-1212-2025032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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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212號 上 訴 人 韓瑋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 702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154、2 8724、308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韓瑋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 決,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 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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