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SM-114-台上-1272-2025032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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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272號 上 訴 人 陳奎安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賴國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81號,起訴 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75號),由原審辯 護人代為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陳奎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 國114年1月10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 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