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SM-114-台上-129-20250109-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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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李苡瑄 籍設桃園市龍潭區富林里4鄰中正路三林 段617號(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9月3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2350號,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82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李苡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 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 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