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SM-114-台上-198-2025011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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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莊忠諺 選任辯護人 吳昌翰律師 周念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 月2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2588號,起訴案號: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上訴人莊忠諺有如第一審判決事 實及理由欄所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以及所犯罪名,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所處之刑部分之判決,改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6月。已敘述第一審就此所為量刑不當,應予撤銷改判及其量刑之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稱:依上訴人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劉姿汝達成 民事上和解,可見其犯後態度良好各情,若科以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經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之最低法定刑,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符合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又上訴人所犯加重詐欺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經依上述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3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原判決所處有期徒刑6月,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原判決未酌減其刑,亦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四、經查: ㈠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裁量之事項,且以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原判決說明:上訴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經衡酌其參與程度、所生危害等犯罪情狀,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倘科以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經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並無情輕法重、情堪憫恕之情,於客觀上顯然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不符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旨。依上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猶任意指稱:原判決未酌減其刑違法云云,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不相適合。 ㈡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 質,可分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 又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其立法意旨略以:為使犯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可見其立法目的與自首規定雷同,係在藉此優惠,鼓勵行為人及時悔悟,並早日發現真實,節省訴訟勞費,避免審判權遭受不當之侵害,此一減輕其刑規定,既未變更其犯罪類型,應屬「總則」性質之減輕其刑規定,其原有法定刑並不因此而受影響。據此,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宣告6月有期徒刑,仍無同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標準之適用。原判決未諭知易科罰金標準,於法並無不合。此部分上訴意旨,猶任意指摘:原判決未諭知所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違法云云,洵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對原審量刑裁量職權行使,以及原判決已 經明確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