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罪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SM-114-台上-296-2025022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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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黃昱銘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113年9月19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486、492號,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524號,追加起訴 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322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者,始屬相當。本件原審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黃昱銘有如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下稱事實)一、二所載詐欺取財犯行2次,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改判論上訴人以犯詐欺取財2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月、2月,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二、上訴意旨略以:伊向告訴人陳弘育收款後,確有前往現場進 行整理電線線路及拆除故障設備,並有準備水電材料欲進行第二波作業,惟因尚有其他工程作業而延遲陳弘育部分之後續工程,致陳弘育單方面取消合約,有另件水電配置圖、購買水電材料單可佐。伊有實際前往現場施作工程之前置作業,且於事後亦返還全部款項,難認伊有詐欺之情事。至告訴人陳重光部分,純係因標的物未能符合申請水錶資格,致無從實際施工,並於事後將原收受款項全額返還陳重光,尚難遽認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等語。 三、惟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 採證認事,並不違背經驗、論理暨相關證據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部分供述、告訴人等之證述、卷內相關匯款、轉帳紀錄、交易明細、上訴人與告訴人等之對話紀錄等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後,認定上訴人有事實一、二所載,並無施作工程之真意,仍於民國110年12月18日與陳弘育訂立住宅電線裝修工程、於111年8月11日與陳重光訂立建物申裝水錶工程,並均以購買施工材料等情為由,要求告訴人等先行給付工程款項。惟就陳弘育部分僅拆除3臺舊冷氣後,即多次藉故拖延工期,並表示款項已購買相關材料無法退款;就陳重光部分則收受款項後,拖延數月仍未施工或退款之詐欺取財犯行2次。並說明:陳弘育匯至上訴人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款項,均於匯入後旋以跨行轉帳方式透過不明或虛擬帳戶全數轉出,款項流入設立於香港之Alfdcall Limited及我國內團購商家。上訴人於偵查已供稱,欠太多人,錢都拿去還債等語,顯見上訴人向陳弘育拿取金錢係為還債,卻向陳弘育謊稱是要支應其他工程的周轉金,或要購買工程材料,以當時上訴人之資金欠缺情形,應無法為陳弘育繼續施作工程,主觀上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詐欺意圖,應可認定。再觀諸陳重光與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上訴人於111年8月11日、19日先後向陳重光收取各新臺幣9000元時,就雙方約定上訴人將於同年8月25日前會把水錶申請完成之事並無更動。上訴人復供稱必須於現場施工完成才能去向自來水公司申請水錶,而同年8月25日既然是約定水錶申請完成日,理應在此數日之前就要開始施工,申請送件,始能如期完工,況上訴人已收受全部款項,卻未即刻施工,顯見其早已知悉本案係違建不能申請水錶,且其自承自陳重光處剛拿到錢過不久,即拿去做其他工程周轉使用而無法返還,顯然所謂違建問題只是欺瞞、推託之詞,並非真正未能施工之原因。再觀諸兩人之Line通話內容可知陳重光再三催促上訴人還款,上訴人多次表示要還款,均失約未還,益證其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上訴人辯稱因工程支應上周轉不靈才無法還款云云,乃是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已就上訴人何以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所辯各節何以不足採信,依據卷內證據資料詳加指駁及說明。核其所為證據取捨之論斷,均合於經驗與論理法則,並無違誤。上訴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已如前述,不因告訴人等提出告訴後,上訴人始全數返還款項,而解免其詐欺罪責。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