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SM-114-台上-318-20250102-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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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蔡睿森 邱柏睿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 443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911、90 83、9932、10038、10113、10262號,110年度偵字第1857號,11 0年度毒偵字第282、835、8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上訴人蔡睿森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原審以上訴人蔡睿森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之量刑容有未洽,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蔡睿森所處之刑,改判量處有期徒刑6年8月,已詳述其憑以裁量之依據及理由。 二、蔡睿森上訴意旨略稱:㈠其涉案至今,並無扣押任何相關證 據及監聽譯文,僅憑同案被告傳聞證據判處其罪刑,顯屬違法。㈡其父親往生,母親年逾7旬且體弱多病,若其入監服刑,將使母親失去經濟來源及乏人照顧,恐有生命、身體上危險。 三、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藉由上級審層層審查,以 達審級制度在使當事人之訴訟獲得充分救濟之目的。又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等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倘若當事人就第二審設定上訴攻防範圍以外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僅與當事人自行設定攻防範圍之旨有違,且無異架空第二審之審查機制,亦與審級制度之目的不合,自非適法。本件蔡睿森之犯行,經第一審論處罪刑後,蔡睿森提起第二審上訴,惟蔡睿森及原審指定辯護人於原審審理時已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提起上訴,其餘部分不在上訴範圍內,有原審準備及審判程序筆錄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222、301頁),原判決因而說明原審審理範圍只限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等旨(見原判決第1至2頁),於法尚無違誤。蔡睿森上訴意旨重為爭執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其本件之罪,而指原判決違法云云,乃爭執犯罪事實之認定,顯係對於當事人於原審設定上訴攻防範圍(即刑之部分)以外而不在第二審審判範圍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述說明,此部分之上訴意旨自非適法。 四、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原判決已說明以上訴 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量刑,之理由,自屬裁量權之行使,尚難指為違法。蔡睿森上訴意旨徒以業經原判決斟酌在內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情狀,任意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 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應認蔡睿森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 貳、上訴人邱柏睿部分: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邱柏睿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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