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SM-114-台上-325-20250102-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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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李俊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3年7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5784號,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53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李俊達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已詳述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係友人丁麟稱需網銀轉帳以取得 遊戲點數,始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丁麟使用,並非交付予不認識之人,亦未取得任何報酬或分得詐欺款項,故幫助洗錢之行為人為丁麟,上訴人並不知情,至上訴人雖曾自白,但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補強其自白,原判決逕為有罪判決,顯屬違法。 三、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 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係在避免審判者過度偏重自白,要求需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自白之真實性,藉此防止誤判,從而補強證據之補強範圍,自不以犯罪事實之全部均需補強為必要,諸如犯罪構成要件之主觀要素(如故意、過失、知情、意圖)本無須補強,至就犯罪構成要件之客觀要素,亦不需全部均需予以補強,只要其中重要部分經過補強,而可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且補強證據與自白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即為已足。原判決就上訴人之上揭犯行,係以上訴人於第一審及原審之自白,並以原判決附表二所示證據、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等證據資料,作為補強證據,就幫助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中客觀要素之重要部分,業已有所補強,而可擔保上訴人自白之真實性,且以該等補強證據與上訴人之自白相互利用,亦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並非僅憑上訴人自白為唯一證據,核無違反證據法則可言。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之論敘於不顧,仍執前詞、重為爭辯,並徒以部分事實未經補強云云,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 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應認上訴人關於幫助洗錢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又上開得上訴第三審之幫助洗錢部分,既應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則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經第一審判決有罪,原審撤銷並自為有罪判決,而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幫助詐欺取財部分,自無從併為實體上審判,亦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審判決後,所適用之洗錢防制法已於民國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除第6條、第11條外,其餘修正條文均於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另適用之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均未據修正)。依原判決之認定,上訴人幫助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且上訴人雖於第一審及原審自白其幫助洗錢犯行,然於偵查中並無自白,亦無犯罪所得,是上訴人固得適用刑法第30條第2項、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並無112年6月   16日修正後、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適用,且刑法第30條第2項係屬得減而非必減之規定,依前開說明,應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經比較結果,舊法之處斷刑範圍因受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限制,而為有期徒刑15日以上5年以下,新法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5年以下,應認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上訴人,是原判決雖未及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於判決本旨不生影響,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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