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SM-114-台上-333-20250102-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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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趙云瑈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356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趙云瑈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共2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於原審時業主張其他相類似案件 有僅量處有期徒刑3年餘者,第一審判決量刑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然原審並未審酌此情,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顯屬違法。 三、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 判決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量刑,尚屬妥適,而予以維持之理由,自屬裁量權之行使,尚難指為違法。上訴意旨徒以個案情節不同,難以比附援引之他案量刑,任意指摘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之量刑為不當,無非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四、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 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