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SM-114-台上-357-20250115-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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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張秋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 第60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494 、350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前段、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張秋郎不服原審維持第一審分別論處上訴人犯販賣 第二級毒品(均累犯)既遂、未遂各1罪刑(分處有期徒刑5年6月、1年10月及相關沒收等宣告),駁回其在第二審上訴之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乃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依上揭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應認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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