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SM-114-台上-391-20250109-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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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陳美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324 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33、370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 ,認定上訴人陳美芳有如其事實及理由欄壹之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科刑判決,並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用適用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改判論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刑,以及諭知相關沒收銷燬,已詳敘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於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所辯各節,何以均不足以採信,亦於理由內詳加指駁及說明。其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自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僅略稱:上訴人需要照顧母親,請從輕量刑云云, 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本件既應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本院從輕量刑,即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洪于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