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SM-114-台上-400-20250109-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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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許世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9月3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29號,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79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上訴人許世樺有如第一審判決事 實欄所載之犯行,以及所犯罪名,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所處之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一部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細敘述第一審判決之量刑,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已聲請調查扣案手 機內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而警方及檢察官未予調查。原審亦未審酌上情,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 四、經查: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認定、論罪部分,原則上不在上訴審之審查範圍。因此,若以就第二審設定上訴攻防範圍以外之部分,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即與當事人自行設定攻防範圍之旨有違,亦與審級制度之目的不合,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原判決說明:上訴人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一部,提 起上訴,並撤回第一審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之上訴,應僅就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進行審理之旨。上訴意旨猶以原判決未審酌警察及檢察官未調查扣案手機為由,任意指摘原判決有調查職權未盡之違法,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僅就量刑部分為審理,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五、綜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 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與法律所規定得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洪于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